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精神要求,同时,依据《郑州航院学生手册》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航空发动机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校学生工作部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工作。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资助等级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分为3档,即一档特别困难(4300元/年*人)、二档比较困难(3300元/年*人)、三档一般困难(2300/年*人)。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大学生守则,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努力,要求上进,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本学年所有课程补考或重修不超过4门(含4门);
5.原则上为本学年在册困难生;
6.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
7.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身心健康;
8.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院系活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生活不简朴,迷恋上网,平时有酗酒及挥霍浪费现象者;
(4)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外租房住宿或从事其他活动者(特殊原因酌情考虑);
(5)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6)已经休学和应征入伍的学生。
注:中央下发名单中的特殊群体学生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且必须享受一档助学金(此要求可按照当年学校要求进行适当调整):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学生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3、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4、民政城乡低保学生5、民政特困救助学生6、孤儿学生7、残疾学生。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根据学生处下达我院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相应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年级,各年级根据各班上报的贫困程度排序名单依次确定,分配规则一般如下:班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获得一档助学金,三档助学金人数与一档人数相同,中间人数为二档。
第八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评审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我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无异议的填写《国家助学金批复汇总表》并报送学生处。
第十条 学生处对学院上报的评选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在全校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公示的结果,研究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定期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国家助学金发放:
(1)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2)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5)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第十四条 已获得助学金的学生,一学年内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况之一发生的,助学金将被追回。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航空发动机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