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院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因素。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同时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九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层级管理负责制。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工办主任、团总支分团委书记和担任资助专员、负责困难生认定工作的辅导员任组员,具体负责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并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的整理、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条 我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同时,以班级为单位,由班委及学生代表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年级(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评议、推荐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人数一般为7人组成。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本人持有《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地区、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组成及健康状况、在校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并参照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可直接认定(个人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民政城乡低保学生、民政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残疾学生。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重点考虑:
(一)孤残、单亲、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父母年事已高或因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五)来自农村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青壮年劳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六)家中无固定收入,且有两名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者。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如学校认定细则有调整按照学校当年文件执行。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有效方式,向每一位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生可通过学生处网站下载《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材料准备。学生自愿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提交材料如下:
1.《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
2.《承诺书》(附件2)
3.特殊困难学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即可:1.扶贫明白卡封面、首页、第五页或第六页复印件;2.扶贫手册相关信息页复印件;3.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网页截图打印件。
(2)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电子信息。
(三)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各项材料进行收集、核查,材料齐全者方可成为困难生候选人。班级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填写《航空发动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量化指标体系》(附件3),并初步提出本年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年级评议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年级评议。年级评议小组对班级提交的困难生名单及材料再次进行审核,根据分数进行困难生分档。如发现所提供困难信息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年级评议小组有权取消该生评选资格并给予处分。查出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将取消评定资格,合格者将记录贫困生档案且填写《郑州航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登记表》附件4。
(五)学院评议。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年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多方深入了解本院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但本人因特殊原因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并及时做出调整。初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安排专人与学生家庭取得联系,详细核实相关情况,并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内张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填写《郑州航院困难学生认定情况统计表》,学生本人登录河南省高校学生资助在线系统提交困难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校学生总数的30%以内,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人数控制在5%以内。各年级可根据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年级间的比例,但不能突破总的认定比例。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等超出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的高额消费、频繁消费或其它不适当开支者;
(二)擅自在校内外租房者;
(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四)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五)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六)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资格者;
(七)无故拖欠学费者,包括开学一个月之后未交学费的非贷款学生和助学贷款发放之后仍未交学费的贷款学生。
(八)其它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十九条 学院每学年对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调查如发现有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下一年评定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有家庭经济显著变化的情况,应及时告知学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航空发动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