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3号)有关精神以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院学字[2008]14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校学生工作部全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工作。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思想政治方面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刻苦,积极向上,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
5.必须为本学年在册困难生或家庭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6.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身心健康;
7.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院活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学习成绩方面
1.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在本专业前25%以内。
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专业成绩(加权平均分)x0.8+德育分x0.2
2.本学年课外体育锻炼成绩达到标准;
3.本学年无挂科情况,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未受到学院通报批评。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生活不简朴,迷恋上网,平时有抽烟、酗酒及挥霍浪费现象者;
4.违犯学校规定,在校外租房住宿或从事其他活动者;
5.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者。
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学年内有上述情况发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将被追回。
第三章 评定具体办法及流程
第八条 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处下达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年级学生人数及相应比例,核算出应评定学生名额并下达给各年级。
第九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册困难生根据年级、专业严格按照本学年综合成绩排名。如有同一专业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照专业课成绩高低排序,专业课成绩相同则由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最后人选。
第十二条 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评审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无异议的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汇总表》并报送学生处。
第十三条 学生处对学院上报的评选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在全校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公示的结果,研究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奖励证书,并将相应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航空发动机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