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3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学校本科生综合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五条学生处全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组织工作。我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大学生守则,遵守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在评选期内综合考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应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
(六)必须为本学年在册困难生或家庭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八)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身心健康;
(九)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院系活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十)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3.生活不俭朴,迷恋上网,平时有抽烟、酗酒及挥霍浪费现象者;
4.违反学校规定,在校外租房住宿或从事其他活动者;
5.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者。
已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一学年内有上述情况发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将被追回。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学生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根据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及相应比例,核算出应评定学生名额并下达给二级学院。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处下达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年级学生人数及相应比例,核算出应评定学生名额并下达给各年级。
第九条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评选推荐主要依据为综合积分排名。综合积分Z由学习积分X和素质积分S两部分构成,二年级综合积分计算公式为:Z=X×80%+S×20%;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综合积分计算公式为:Z=X×90%+S×10%。
素质积分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实施办法(修订)》为依据,由各学院统计核算。第二课堂积分上限分为50分。本专业学生第二课堂积分最高分Emax对应的素质积分记为100分,本专业其他学生的素质积分计算公式为:Si=(Ei
Emax)×100。
学习积分以评选学年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设定的必修课程和全体学生共选选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G为依据,其中:在五级分制成绩中,优秀记90分,良好记80分,中等记70分,及格记60分,不及格记0分;在百分制成绩中,考试及格者按实际分数记,不及格记0分。平均学分绩计算公式为:
G=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Σ 课程学分
本专业学生最高平均学分绩 Gmax对应的学习积分记为100分,本专业其他学生的学习积分计算公式为:Xi =(Gi /Gmax)×100。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无异议的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批复汇总表》并报学生处。
第十一条学生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对二级学院报的评选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公示的结果,研究确定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最终学生名单,并上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奖励证书,并将相应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航空发动机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